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建议对《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1. | 第四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第四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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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
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五)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公司股东应使用来源合法
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应符合监管
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和股东所作
出承诺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
如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公司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以下
简称“超出部分股份”),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
使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部分股份在公司股东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
2.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以及
3.超出部分股份不享有分红权。
……
(十四)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
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
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
(五)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公司股东应使用来源合法
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应符合监管
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
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和股东所作
出承诺的,股东不得行使参会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
利,并承诺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
权等监管处置措施。
……
如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公司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以下简
称“超出部分股份”)的,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
使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部分股份在公司股东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
2.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以及
3.超出部分股份不享有分红权。
……
(十四)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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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持有公司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单位(如该股东为香港法律认可的结算所或者
其代理人(下称“认可结算所”)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
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股权登记部门,并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就认可结算所,如果其授权签名、公司名称或者地址发生
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股权登记部门;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
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持有公司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单位(如该股东为香港法律认可的结算所或者
其代理人(下称“认可结算所”)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
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股权登记部门,并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就认可结算所,如果其授权签名、公司名称或者地址发生
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股权登记部门;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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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五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会、和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十七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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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本章程要求的数
额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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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5.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
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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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
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
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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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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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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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的任何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为
股东设置选项,由股东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且为股东提供
机会,就每项议题所要做出表决的事项分别做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10.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人股东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股东会的,该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董
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授权书,并应加盖法人印章。委托书应规定签发
日期。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该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授权书,并应加盖法人印
章。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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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姓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
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姓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的股东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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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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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七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七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和支付方法,其中免去独立董事职务除外;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其中免去独立董事职务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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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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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八十五条
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十四条
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五)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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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 |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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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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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八十七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
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召
集人无法推举出会议主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 | 第八十六条
……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过半数的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
议。召集人无法担任或者推举出会议主席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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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八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八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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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十八条
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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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方法: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由
董事会、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资质的股东提名;
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可由监事会提名;
监事会有权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非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由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
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监事会审议。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分别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候 | 第八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方
法: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可由董事会、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资质的股东提名;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可由监事会提名;
监事会有权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非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由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监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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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股比例超过20%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必须实行累积投
票制,且任何股东推荐的董事不得超过2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
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提名人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建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对提名独立董事另有强制性规
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分别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股东会对每一个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会选举董
事、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股比例超过20%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必须实行
累积投票制,且任何股东推荐的董事不得超过2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
名监事;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提名人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建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对提名独立董事另有强制性规
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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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席及记录员签名。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及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及记录员签名。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及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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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
五人、非执行董事四人、独立董事六人。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二人,执行董事
五四人、非执行董事四人、独立董事六人、职工董事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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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职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〇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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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2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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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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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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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的票
数。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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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
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
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 |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会对董事会负责。 | 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相应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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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战略发展顾问委员会,就公司重大战略及其他重大事项为董事会、
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战略发展顾问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联席会议批准
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战略发展顾问委员会,就公司重大战略及其他重大事项为董事会、
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战略发展顾问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联席会议批准
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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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
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有关其资格或者条件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
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
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关其资格或者条件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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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
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 删除 |
| 3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
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
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
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
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
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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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
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
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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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
的行为。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
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
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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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其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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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
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
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让
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
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
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
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 |
| 3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
做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
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
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
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人”(“联系人”指按《联
交所上市规则》不时所界定的涵义)。 | 删除 |
| 36.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不一定因其任
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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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
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
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
系的,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 |
| 38.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
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公司章程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删除 |
| 39. | 第一百六十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任应向董事会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任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公司时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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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 删除 |
| 41.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的限度内,公司:
(一)可为公司的董事购买和维持任何责任保险;
(二)除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作为或不
作为,或涉及公司董事的严重失职或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外,在以下情况下,
如果公司董事在以董事身份进行的或被控因其以董事身份进行的作为或者不作
为所引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辩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公司将以公司财
产予以补偿: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的限度内,公司:
(一)可为公司的董事购买和维持任何责任保险;
(二)除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五
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公司董事的严重失职或不当行
为或欺诈行为外,在以下情况下,如果公司董事在以董事身份进行的或被控因
其以董事身份进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引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辩护而
产生的任何责任,公司将以公司财产予以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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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一百七十条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
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 |
| 43.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
立即偿还。 | 删除 |
| 44.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
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
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 删除 |
| 4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行为。 | 删除 |
| 46.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簿。公司的资产金,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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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原因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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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出任副董事长的执行董事履行
职务;出任副董事长的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执行董事履行职务。 |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出任副董事长的执行董事履行
职务;出任副董事长的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执行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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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建议及修订后章程条款 |
| 49.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董事长有权提请监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就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纠正、
处置方案,并要求相关各方予以改善或纠正。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董事长有权提请监事会建议成立治理机制失灵应急
工作小组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咨询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应急工作小组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就公司治理机制
失灵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纠正、处置方案,并要求相关各方予以改善或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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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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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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