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00055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22:26:24 中财网
原标题:甘肃能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 12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3第三章登记管理....................................................6第四章保密责任....................................................8第五章责任追究....................................................8第六章附则........................................................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以及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资料保存至少十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随时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当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属于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时,公司及内幕知情人应该履行以下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室、子公司、分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证券简称:甘肃能化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 或股东代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关系类型知情方式知情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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