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000630):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22:20:35 中财网
原标题:铜陵有色:内部审计制度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制度,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专职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审计部同时接受公司党委、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

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规定及自身规模与风险状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并拥有多年相关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聘请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特定审计项目,并对所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管理或经营活动。

第十条公司保障审计部和人员履行职责,对阻挠、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各类专项审计调查;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公司重要决策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跟踪、检查整改效果;
(六)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与管理;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和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及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审计相关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实物资产,检测信息系统;
(四)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产和资料,经批准可暂予封存;(七)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八)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风险状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实施审计项目应成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依据审计项目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人员分工。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访谈、观察、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经复核确认。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就审计发现问题、结论和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定、签发。正式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应以公司名义下达。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审计部提出意见,公司审计部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按监管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并纳入考核。

第二十四条加强审计结果共享。公司审计部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律合规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审计资料的;
(二)阻挠、拒绝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整改要求的;
(四)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
(五)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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