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鑫龙(002298):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22:16:19 中财网
原标题:中电鑫龙: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745号
致: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9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083,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984%,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740,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7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9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43,8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370,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下列子议案逐项审议。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3,775,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1%;反对1,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65%;弃权2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6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419%;反对1,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29%;弃权2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3,11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1%;反对1,70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2%;弃权2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344%;反对1,70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94%;弃权2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3,10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7%;反对1,71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3%;弃权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14%;反对1,717,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72%;弃权2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40%;反对1,7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9%;弃权2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024%;反对1,7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48%;弃权2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8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0%;反对1,73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6%;弃权2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74%;反对1,73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56%;弃权2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7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8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6%;反对1,72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8%;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94%;反对1,72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43%;弃权2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76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55%;反对1,0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7%;弃权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539%;反对1,0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86%;弃权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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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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