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21:45:47 中财网
原标题:人民同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5、17层,邮编:150000
15、17/F,ChangJiangInternationalBuilding,28ChangJiangAvenue,NangangDistrict,Harbin,P.R.China电话/Tel:0451-87818888传真/Fax:0451-8234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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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玲玉、王荣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年11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14点00
分,召开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
公司董事长朱卫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2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894,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4.8238%。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4名,代表股
份2,442,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1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
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4,885,05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70%;反对:
1,268,8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907%;弃权:183,8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23%。

2.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21,78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30%;反对:
63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184,6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24%。

3.关于制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533,38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56%;反对:
62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23%;弃权:183,3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21%。

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435,460,58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89%;反对:
685,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70%;弃权:191,90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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