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605588):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在公司3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5年12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张建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现选举张建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现聘任张建巍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王顺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杜宏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潘心月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杜宏胜先生、潘心月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事宜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财务总监聘任事宜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现聘任王顺利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现聘任李蕾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李蕾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五、关于成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1. 审计委员会:江小三(主任委员)、李霁、胡江 2.战略委员会:张建巍(主任委员)、王顺利、胡江 3.提名委员会:江小三(主任委员)、李霁、张建巍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霁(主任委员)、江小三、张建巍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简历 杜宏胜,男,出生于1981年11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南京同盟汽车材料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门;2007年7月至2019年9月任公司销售总监;2019年9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销售总监;202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杜宏胜先生通过镇江冠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0.27%的股份。杜宏胜先生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杜宏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潘心月,女,出生于1976年4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3年7月任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7月至2020年4月任南京汇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高级财务咨询师;2019年1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心月女士持有本公司0.03%的股份。潘心月女士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潘心月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李蕾,女,出生于1978年6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2005年2月至2022年2月历任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助理、证券事务代表,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22年4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蕾女士持有本公司0.02%的股份。 李蕾女士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蕾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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