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300080):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栋11层、12层邮箱:shanghailawyer@hylandslaw.com 电话:(021)50680028 传真:(021)50680029 邮编:200010 网址:https://www.hylandslaw.com/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14:30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14:30如期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14人,代表股份1,083,669,2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45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005,790,7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8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2人,代表股份77,878,4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1%。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12人,代表股份77,878,4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12人,代表股份77,878,4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1%。 4、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79,25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29%;反对4,2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3%;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466,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350%;反对4,2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54%;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蒋琪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李党贵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