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603299):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17:10:43 中财网
原标题:苏盐井神: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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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362号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盐井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者“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文件上公司及相关公司印鉴及相关人员印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3、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人员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4、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与公司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证照、批复、答复、复函等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只适当核查,对该等政府部门履行公权行为之合法性、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故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苏盐井神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引用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依赖于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和承诺;
4、如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提交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7、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名称的“释义”简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简称等,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12月30日,苏盐井神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12月30日,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12月30日,苏盐井神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同日,苏盐井神监事会发表《苏盐井神监事会关于<苏盐井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将股权激励对象姓名、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5、2022年2月26日,苏盐井神收到实际控制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2]8号),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2年3月8日,苏盐井神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7、2022年3月8日,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其他相关文件的修订及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2022年3月8日,苏盐井神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议案》。同日,苏盐井神监事会发表《苏盐井神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核查意见》。2022年3月9日,苏盐井神监事会发表《苏盐井神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3月24日,苏盐井神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5年12月16日,苏盐井神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09,325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80%。

2、2025年12月16日,苏盐井神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12月30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9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会议资料,结合《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 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 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 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具备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 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5、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2- 2023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2%; (2)2023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3元,且上述两 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分位值; (3)2023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注:“扣非基本每股收益”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母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年-2021年度平均 利润总额为基数,公司 2022- 2023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为 211.38%; (2)2023 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 为 0.8499元。 公司上述两个指标均超过对标公 司 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现金分红占年度合 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比例为 45.01%。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 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 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解除限售 1.0 0.8 0 系数本次预留授予拟解除限售的 28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良好”及以上,当期解除限售系 数为 1.0。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
 解除限售 系数1.00.8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会议资料及说明,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9,32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80%。具体如下:

激励人员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本次解锁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比例
管理、业务、技术等 骨干员工(28人)1,828,000609,32533.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盐井神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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