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300645):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2月16日 08:40:54 中财网

原标题:正元智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5-105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 >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后,公司不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原监事会成员自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不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相关规则或制度同时废止;完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要求;调整、规范其他部分条款表述。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党建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党建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208.6670 万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8.667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不属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利益。(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1 推举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 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 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 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 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 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 决权。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 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的 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 应的表决权。 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股东会上,董 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 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非职工代表董 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 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选举的所有非职工代表董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 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 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 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 定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非职工代表董事应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董事会公告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 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 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 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所议事项应当 独立、专业、客观地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 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 方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 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视为缺席;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本 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下结束而定。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 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得到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重大事项的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重大事项的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上述权限(含豁 免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交 易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事项; 2、金额未达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3、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的借贷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上述权限(含豁 免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金额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交 易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事项; 2、金额未达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3、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的借贷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 部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2/3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 部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2/3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6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至第(六)。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定。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该章节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2 大会召开后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 分红的条件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 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公 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 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 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 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 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 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 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的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相关议案需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提交股东会 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提供便利。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如无 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上市后将在每 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5%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现 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公司的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 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 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 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传真和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 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以电话方式通知的,则以被通知人 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到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传真和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 毕第二日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通知的,则以 被通知人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不因此无效。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 的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 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中的至少一家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此外,本章程应在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批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此外,本章程应在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
  
<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