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 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 经营运作情况。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 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 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 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 地考察。 第四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年审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 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 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 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且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 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 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 治理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 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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