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1:36:16 中财网
原标题: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下同),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除总经理(总裁)以外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
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
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
(二)公司总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
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亦可随时通知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
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程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
会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程规定
的人数时,应当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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