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 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 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 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等。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及财经媒体记者等保持良好的日 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 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等,充分 发挥作用。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业绩说明会; 3、股东会; 4、公司网站; 5、一对一沟通; 6、电子邮件; 7、电话咨询; 8、问卷调查; 9、上证e互动平台; 10、其他方式。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 1、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 关部门批准实施; 2、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3、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4、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5、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2、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4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5、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 6、开展有助于与投资者交流的其他活动。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管理及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 书》。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接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 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本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 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投资者关 系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三)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 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 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 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业 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 予以展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 发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附件一:承诺书 承诺书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意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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