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1:36:12 中财网
原标题: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
效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
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
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
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
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50%
市值的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
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
第七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能力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经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对总经理(总裁)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
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
资作出修订。总经理(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
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
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项目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公司主管对外投资的部门或总经理指定
的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
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
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和评估,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总裁)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
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
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
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
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主管对外投资的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控股子公司的,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后,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予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总裁)负责查明
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和“以下”都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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