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00226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会召集 第三章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股东会召开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与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陕 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召集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 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召开 第二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 至少2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与公告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担保涉及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六)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以上交易涉及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外。 (七)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及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 过50%的。 (十)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 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 超过50%的。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或者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一 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四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根据决议内容和职责由公司经营层负责实施。 股东会决议事项由董事会组织实施的,其执行结果由经营层 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上公布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规则中所称“交易”、“关联交易”,是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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