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羊马(00131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1:05:33 中财网
原标题:三羊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接触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若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签署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向关联人提供担保;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三)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情形;
(四)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的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报告人应在上述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无论该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条件或期限),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按上述要求报告后,还应按以下要求向证券部持续报告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并于当日内向证券部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与该重大事项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所涉及政府批文、司法文书,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以及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相关决议等。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然后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有权随时向各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应报告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所需披露的财务数据和业务资料,由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通知安排相关部门收集、提供,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并确保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证券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工作流程,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及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义务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子公司)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部。

各部门、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证券部报告。

如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过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亦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保密规定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信息义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微信通知及书面通知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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