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0023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4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50起,在深圳市光明区美盈森大厦B座1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治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35,138,92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76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18,621,54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78%。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517,37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6%。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485,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反对1,2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410,3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7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33%;反对1,2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弃权410,3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1%。 2、《关于审议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41,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5%;反对1,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428,3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27,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03%;反对1,96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7%;弃权428,3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0%。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3.01.选举王治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30,675,309股。 3.02.选举郭瑞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31,025,608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王治军先生、郭瑞林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01.选举王治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061,762股。 3.02.选举郭瑞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12,061股。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4.01.选举谭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30,681,032股。 4.02.选举吴吉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31,025,499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谭伟先生、吴吉林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01.选举谭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067,485股。 4.02.选举吴吉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11,952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啸中律师、黄心怡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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