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五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四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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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六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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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七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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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八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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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九
条相应新增。 |
|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二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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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三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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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除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 | 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
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八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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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
资项目:
1、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
3、投资额一百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投资额五十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以下情形除外:
(1)对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成立的所属
企业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可视为境内投
资进行管理;
(2)投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
但被投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
(百分之八十以上营业收入来源于境内),
可视为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5、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
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投资项目(对于资
产负债率超百分之七十的企业,原则上不
得新设下属企业作为新增投资主体);
6、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且
国有经济主体(深圳市属国企、央企、其
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含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项目);
7、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
转移的项目;
8、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股东会决策的股权
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十四)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定,
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批准的国有股东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
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
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保
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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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如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涉及控股权变
动,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1、2、3中
提及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营业收入。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根据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具有执业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六)审议批准在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
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如
该项目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十八)审议批准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
目,已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百分
之七十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或所属企业
为投资主体且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在百
分之七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十)审议批准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
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深圳
市属国企、央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
际控制权的项目;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
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
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或者具有重
要战略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及根据有关 | 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或者具有重要战略
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他
产权变动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如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涉及控股权变动,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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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法律法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
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二十二)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
定,审议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股东转
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
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
运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
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
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以及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二十六)审议批准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
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1、2、3中提及
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营业收入。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具有执业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以及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
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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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为无产权
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
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
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除此以外,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担保金额累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 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为无产权
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
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
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公司下
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九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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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最近一期财报)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为购房
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在本条款之列。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最近一期财报)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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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十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一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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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办公场所。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
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办公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变更的,将在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二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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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四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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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五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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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六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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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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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七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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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八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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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九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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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
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
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一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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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四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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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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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少于两
个工作日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
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
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
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
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四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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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五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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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三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八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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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四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九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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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四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条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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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二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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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四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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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五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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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三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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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四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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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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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四)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1.8
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五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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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连续一年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
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或连
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十或达到
百分之十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
到或增持后三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股份及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
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增持股份计划,没
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不完整或未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增持公司股份的,不具
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 第五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九十条
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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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 |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 | 依据《公司章
程》第九十九
条相应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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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说明 |
| 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做出统
计并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决结果。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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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
上”“以内”“以下”“届满”均包括
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多
于”“高于”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关联
人”“关联法人”“交易”“关联交
易”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
上”“以内”“以下”“届满”均包括本
数;所称的“过”“不足”“低于”“多
于”“高于”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关联
人”“关联法人”“交易”“关联交易”
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 / |
| 其他修订:
1、“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调整条款编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