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00006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0:46:03 中财网
原标题:农 产 品:《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第五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四 条相应修订。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六 条相应修订。
   
   
   
   
   
第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七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九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八 条相应修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依据《公司章 程》第三十九 条相应新增。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二 条相应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三 条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除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作出决议;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 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八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 资项目: 1、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 3、投资额一百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投资额五十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以下情形除外: (1)对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成立的所属 企业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可视为境内投 资进行管理; (2)投资行为发生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 但被投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 (百分之八十以上营业收入来源于境内), 可视为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5、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率 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投资项目(对于资 产负债率超百分之七十的企业,原则上不 得新设下属企业作为新增投资主体); 6、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且 国有经济主体(深圳市属国企、央企、其 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含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项目); 7、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 转移的项目; 8、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股东会决策的股权 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十四)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定, 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批准的国有股东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 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 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保 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如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涉及控股权变 动,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1、2、3中 提及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营业收入。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根据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具有执业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六)审议批准在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 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如 该项目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十八)审议批准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 目,已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百分 之七十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或所属企业 为投资主体且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在百 分之七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十)审议批准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 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深圳 市属国企、央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 际控制权的项目;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涉及 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 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或者具有重 要战略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及根据有关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或者具有重要战略 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他 产权变动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还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本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如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涉及控股权变动,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法律法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 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二十二)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 定,审议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股东转 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 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 运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 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 股东大会决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以及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二十六)审议批准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 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1、2、3中提及 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营业收入。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具有执业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以及所属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 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行使。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为无产权 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 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 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公司对 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除此以外,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担保金额累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为无产权 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 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 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公司下 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九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最近一期财报)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为购房 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在本条款之列。(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最近一期财报)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八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一 条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办公场所。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 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办公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变更的,将在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二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四 条相应修订。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五 条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六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七 条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八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依据《公司章 程》第五十九 条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 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 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 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一 条相应修订。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第三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四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少于两 个工作日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 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 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 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 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四 条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三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五 条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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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 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八 条相应修订。
   
   
   
   
   
   
第四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第四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依据《公司章 程》第六十九 条相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四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条 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二 条相应修订。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四 条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依据《公司章 程》第七十五 条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三 条相应修订。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四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四)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1.8 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本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五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连续一年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 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或连 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十或达到 百分之十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 到或增持后三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股份及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 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增持股份计划,没 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不完整或未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增持公司股份的,不具 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第五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依据《公司章 程》第九十条 相应修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依据《公司章 程》第九十九 条相应修订。
   
原规则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说明
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并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做出统 计并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决结果。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 上”“以内”“以下”“届满”均包括 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多 于”“高于”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关联 人”“关联法人”“交易”“关联交 易”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 上”“以内”“以下”“届满”均包括本 数;所称的“过”“不足”“低于”“多 于”“高于”不包括本数;所称的“关联 人”“关联法人”“交易”“关联交易” 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其他修订: 1、“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调整条款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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