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00059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允; (三)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不参与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就该关 联交易表决时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判断;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销 售渠道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 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四条公司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 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六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或者根据相关 协议安排在协议安排生效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或者根据相关 协议安排在协议安排生效后的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确 定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 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 益关系。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 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 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得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 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 以上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关 联交易。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关联交易,相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 须列席参加,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回避表决 (一)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 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二)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相关 关联股东名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 例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作出说 明,同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 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主持人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该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董事会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 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 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得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或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依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 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 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 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例,协议生效条件、生 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达到《上市规则》所述标 准的,公司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 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于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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