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600416):国泰海通关于湘电股份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1)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0:11:37 中财网
原标题:湘电股份:国泰海通关于湘电股份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者“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湘电股份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0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的普通股股票150,375,939股,发行价格为 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88.7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05,420.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294,567.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14403号),确认募集资金于 2025年 9月 5日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前募 集资金投 入额调整后募 集资金投 入额
1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118,334.1197,000.0094,929.46
2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61,963.0252,000.0052,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51,000.0051,000.0051,000.00
合计231,297.13200,000.00197,929.46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增加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增加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茶园路 3号厂房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之外,募投项目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不发生变化。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称变更 情况实施地点
1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 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变更 前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 302号、长沙高新开发区桐 梓坡西路 290号厂房
  变更 后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 302号、长沙高新开发区桐 梓坡西路 290号厂房、岳塘区双马街道茶园路 3号 厂房
2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 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变更 前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 302号
  变更 后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 302号、岳塘区双马街道茶 园路 3号厂房
(二)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岳塘区双马街道茶园路 3号厂房”具备项目更好的试验能力建设、核心加工能力建设基础和条件,为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合理分布内部资源配置,提升募投项目专业化、智能化、高端化建设水平,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决定增加岳塘区双马街道茶园路 3号厂房作为募投项目“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在办理该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岳塘区双马街道茶园路 3号厂房作为募投项目“航空电气系统系列化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磁悬浮轴承高速电机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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