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3008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以及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或报告义务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一)项所指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或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一)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三)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五)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二十六)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二十七)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二十八)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九)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三十)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三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四)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三十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三十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三十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以上事项虽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五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其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进展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或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审阅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口头通知(含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信件通知等书面通知)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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