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30029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涉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情形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七)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重大差错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五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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