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002230):《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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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9:46: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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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科大讯飞:《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 | 名称更新 |
| 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科
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大讯
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根据法律
法规及部
门规范性
文件名称
更新修订 |
|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
| | | |
|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
| | | |
|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 |
|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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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
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
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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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附则在本规则中,“以
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 第三十二条附则在本规则中,“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 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第二百零
五修订。 |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故将本规则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