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002230):《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9:46:22 中财网
原标题:科大讯飞:《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名称更新
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科 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大讯 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根据法律 法规及部 门规范性 文件名称 更新修订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 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 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 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修订。
   
第三十二条附则在本规则中,“以 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 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三十二条附则在本规则中,“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根据《上 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5 年修订)》 第二百零 五修订。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故将本规则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