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五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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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
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二条修订。 |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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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十三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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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四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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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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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十五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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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六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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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七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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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九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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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一条修订。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二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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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七条修订。 |
|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八条修订。 |
|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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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人员的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二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人员的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九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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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七
十一条修订。 |
|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
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二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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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八
十一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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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 |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
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八
十六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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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
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
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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