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002230):《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9:46:22 中财网
原标题:科大讯飞:《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五条修订。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 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二条修订。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十三条修订。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十五条修订。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六条修订。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七条修订。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五 十九条修订。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一条修订。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二条修订。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七条修订。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八条修订。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人员的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二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人员的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九条修订。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七 十一条修订。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 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六 十二条修订。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八 十一条修订。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第五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 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第八 十六条修订。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 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 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