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300732):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 公告编号:2025-085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1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设研院”)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兴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58,558,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6,345,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2,213,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人,代表股份2,980,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6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2,213,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3,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0%;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720%;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25%;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4%。 2、《关于修订、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2,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0%;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83%;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9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2,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0%;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83%;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9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3%;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51%;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25%;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4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9%;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920%;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57%;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7%;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49%;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25%;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2.06、《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129,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8%;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920%;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57%;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2.07、《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5%;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85%;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91%;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3、《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7%;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049%;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25%;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芳芳律师、张永权律师在现场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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