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300449):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25】文字第259号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嘉律所”)依法接受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莛钉律师、张艳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订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5年11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人,代表股份数91,574,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17%。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数2,353,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5%。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的君嘉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6项,分别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6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15%;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9%;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6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15%;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9%;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4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9%;反对30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31%;反对30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73%;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5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1%;反对29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弃权12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3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90%;反对297,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11%;弃权12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98%。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6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15%;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9%;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6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0%;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6%;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3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515%;反对2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9%;弃权30,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6%。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郑莛钉__________ 负责人:郑英华 张艳__________ 2025年12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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