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6015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东峰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9:05:53 中财网
原标题:衢州东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东峰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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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025年12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9.85%股份的股东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5年12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增加《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除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5年11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00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5,736,84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278%。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422,97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79%;反对2,185,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5139%;弃权11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395,79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31%;反对2,185,5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3%;弃权:119,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6%。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3,399,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29%;反对2,191,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22%;弃权145,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364,19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97%;反对2,191,2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4%;弃权:145,7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9%。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526,5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641%;反对9,926,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070%;弃权28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9%。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362,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475%;反对10,065,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11%;弃权30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14%。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96,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05%;反对10,065,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11%;弃权574,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84%。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96,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05%;反对10,065,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11%;弃权575,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84%。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96,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05%;反对10,065,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11%;弃权575,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84%。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00,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209%;反对10,061,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0206%;弃权575,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8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非儿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汤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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