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600869):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应当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应当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应当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绩效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绩效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绩效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绩效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在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应当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社会责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下设社会责任工作小组,设小组组长1名和副组长2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公司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 (二)审核决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划和措施; (三)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研究拟定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研究拟定公司社会公益事业的战略和政策并提出建议; (六)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影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该等事项的处理;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社会责任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社会责任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定期审议社会责任工作小组提交的社会责任工作报告及其他事项报告,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及执行战略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社会责任委员会应每年审阅社会责任工作小组提交的下一年度的社会责任战略及规划,对规划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发表意见,并将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社会责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社会责任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社会责任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及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安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安全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公司安全工作的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安全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安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安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安全委员会下安全工作小组,设小组组长1名和副组长2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公司安全工作的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保障安全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对公司安全工作的目标、管理方针、策略制定进行指导,实施和进展进行监督; (四)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影响公司安全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该等事项的处理;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安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安全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定期审议社会责任工作小组提交的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事项报告,对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审阅安全工作小组提交的下一年度的安全战略及规划,对规划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发表意见,并将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安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安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社会责任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安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