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60390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8:55:21 中财网
原标题:中持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会会议。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
关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会
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不召集,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
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
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六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2
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二条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
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
退场。

第六十四条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
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股东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五条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股东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
上公告。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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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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