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厦门象屿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目 录 引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3正文...........................................................................................................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四、结论意见.......................................................................................10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283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陈珂、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小数点后四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5点 00分,在厦门市湖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85号象屿集 团大厦A栋11楼1109号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 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致。 3、公司董事长吴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17,691,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4287%。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93,769,15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237%;23,908,915股反对; 13,48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0,450,2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7655%;23,908,915股反对;13,48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91,984,25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061%;25,689,126股反对;18,169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665,3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304%;25,689,126股反对;18,169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91,982,45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060%;25,695,015股反对;14,08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8,663,5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3289%;25,695,015股反对;14,08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与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供应 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4,227,4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2%;53,789股反对;91,38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4,227,4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2%;53,789股反对;91,380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500,966,97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980%;16,705,118股反对;19,451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7,648,0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5528%;16,705,118股反对;19,451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注册DFI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477,193,55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3316%;33,410,244股反对; 7,087,751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83,874,67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7.4381%;33,410,244股反对;7,087,751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01吴捷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498,343,524,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2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05,024,644,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4.4435%。 7.02齐卫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8,811,348,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1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5,492,468,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8600%。 7.03邓启东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08,541,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48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489,661,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537%。 7.04林俊杰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10,637,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4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491,757,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553%。 7.05曾仰峰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08,535,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48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489,655,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537%。 7.06王剑莉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28,046,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509,166,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693%。 7.07蔡圣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08,238,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48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489,358,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534%。 7.08王伟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30,646,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511,766,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714%。 7.09刘晋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07,810,439,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4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14,491,559,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552%。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薛祖云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15,429,625,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22,110,745,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813%。 8.02刘斌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15,431,609,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22,112,729,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829%。 8.03宋华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15,431,615,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22,112,735,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829%。 8.04吴翀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15,451,709,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22,132,829,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990%。 8.05刘志云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得票数1,515,431,633,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122,112,753,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829%。。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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