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椰岛(600238):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琳、吴闺妮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1月2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融资融券等业务账户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内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14: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 9:15-15:00。 2025年12月15日14:30,在公司董事长段守奇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期药谷二横路2号椰岛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30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4,857,11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4.4705%,具体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其中,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马贺,独立董事陈良杰、郭晓川、吕立彪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郑晨霞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亦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计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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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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