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603685):晨丰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7:51:11 中财网
原标题:晨丰科技:晨丰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2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484,821股,发行价格为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528,246.2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905,189.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4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2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近日,公司、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募集资金存放金 额(元)募集资金 项目
浙江晨丰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分行1000000010120101662202421,028,246.28补充流动 资金及偿 还银行贷 款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0010120101662202,截至2025年12月4日,专户余额为42,102.82462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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