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是战略委员会的当然人选;此外,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1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1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报告;(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 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 意见;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 评估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1名委员享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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