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7:01:16 中财网
原标题:安车检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1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接收、整理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
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文件;
(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