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则(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6:56:22 中财网
原标题: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则(2025年12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规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对外担保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
司以自有资产和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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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
担保。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和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
担保,不得为参股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原则上担保比例不应超过股权比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具备实际担保能力。

第七条除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曾为该申请担保单位担保,但该申请担保单位发
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且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连续二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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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
席,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
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
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
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节股东会审批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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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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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
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
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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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
供担保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
避表决。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
及时披露。

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
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
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一节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应当
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在公司决议授权范围内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一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以及有关授权委托书。未经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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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签订人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
确。

第二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纳入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
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财务产权部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综合管理部
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担保方提供
的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
(二)负责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三)负责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前,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
履行还款义务;
(四)负责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发
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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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产权部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声誉、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
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
告。

第二十八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
权时,公司财务产权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担保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节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
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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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
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
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
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
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
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产权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
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偿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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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及担保逾期情况及
后续进展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参与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将
对外担保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并准确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
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
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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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
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
配合、默许。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或其他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重
大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责处理,造成损失的
应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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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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