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则(2025年12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规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对外担保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 司以自有资产和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1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 担保。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和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 担保,不得为参股公司超股比提供担保。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原则上担保比例不应超过股权比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具备实际担保能力。 第七条除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曾为该申请担保单位担保,但该申请担保单位发 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且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连续二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2 第一节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 席,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 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 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 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节股东会审批对外担保 3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 第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 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 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5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 供担保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 避表决。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 及时披露。 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 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 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一节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应当 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在公司决议授权范围内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二十一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以及有关授权委托书。未经公司股 6 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 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签订人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 确。 第二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纳入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 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财务产权部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综合管理部 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担保方提供 的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 (二)负责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三)负责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前,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 履行还款义务; (四)负责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发 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7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产权部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声誉、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 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 告。 第二十八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 权时,公司财务产权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担保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节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 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 8 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 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 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 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 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 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产权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 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偿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9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及担保逾期情况及 后续进展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参与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将 对外担保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并准确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 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 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10 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 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 配合、默许。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或其他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重 大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责处理,造成损失的 应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 11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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