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002205):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6:56:16 中财网
原标题: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
份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国统股份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国统股份董事
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
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国统股份
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均不得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国统股份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国统股
份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
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
事委员的,由国统股份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国统股
份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委员辞任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
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委员辞任
董事职务的,自国统股份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七条 国统股份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核国统股份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国统股份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审计部门负
责人的建议;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国统股份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国统股份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国统股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国统股份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
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
和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国
统股份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国统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国统
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国统股
份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交易
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所需费用由国统股份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国统股份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国统股份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国统股份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国统股
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国统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国统股份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国统股份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国统股份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国统股份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
(一)国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国统股份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国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并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
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国统股份内部
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
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国统股份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在此种情况下,只要与会委员
能够进行充分交流,其出席方式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
的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扫描、拍照发至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
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国统股份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国统股份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
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
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
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
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国统股份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由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国统股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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