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002205):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 份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国统股份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国统股份董事 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 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国统股份任 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均不得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国统股份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国统股 份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 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 事委员的,由国统股份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国统股 份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委员辞任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 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委员辞任 董事职务的,自国统股份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七条 国统股份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核国统股份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国统股份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审计部门负 责人的建议;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国统股份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国统股份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国统股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国统股份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 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 和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国 统股份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国统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国统 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国统股 份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交易 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所需费用由国统股份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国统股份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国统股份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国统股份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国统股 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国统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国统股份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国统股份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国统股份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国统股份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 (一)国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国统股份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国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并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 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国统股份内部 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 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国统股份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在此种情况下,只要与会委员 能够进行充分交流,其出席方式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 的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扫描、拍照发至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 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国统股份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二十九条 国统股份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 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 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 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 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国统股份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由国统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国统股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 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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