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002205):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草案)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 份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国统股份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 国统股份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按规定参 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 事应当包括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 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董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国统股份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是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的选任由持有国统股份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于股东会 决议生效之日时起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国统股份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国统 股份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国统股份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 事会将在辞职生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国统股份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但存在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国统股份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对国统股 份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国统股份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国统股份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国统股份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国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国统股份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国统股份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 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做出的提案应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国统股份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国统股份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国统股份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国统股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国统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国统股份重大收购、收购国统股份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国统股份形式的方案; (十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国统股份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等事项; (十)决定国统股份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支机构的设 立或者撤销;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国统股份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十三)制定国统股份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国统股份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制订国统股份的重大薪酬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国统股 份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国统股份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听取国统股份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决定国统股份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对国统股份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 控和评价;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 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会在行使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所列职权时,属于国统股份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事项,应事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听取国 统股份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国统股份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资产项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其中,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 捐赠的权限如下: (一)以下交易行为须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国 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以下交易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国 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国统股份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 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国统股份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提交股东会审批的第(四)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国统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 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国统股份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深交所规定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国统股份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 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包括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除不可抗力 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第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 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 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 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人需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草拟需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议案,履行议案申请程序,并对议案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确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由董事会 办公室审核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进行董事会议案汇总,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 确认后形成正式议案,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 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通知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 及相关材料。董事会议案提交人有配合编制议案的义务。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国统股份 利益之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召开方式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且过半数外部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如委 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 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 明原因并请假。对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其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 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 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 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 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以记名与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参会董 事应对决议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董事会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会议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 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日工作时间结束时 仍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 人行使权利。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 放弃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书面表决票。书面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或由国统股份两名非关联董事进行监票、计票,计票结果由董事会秘书向主持人报告。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特 别规定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有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本人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可以通过国统股份统一使用的电子签名进行 签署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后续补签相关文件的原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 同。2022年12月30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国统行发〔2022〕77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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