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克科技(00122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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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6:35: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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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欧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23 证券简称:
欧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一)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50%。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如未来有减持需求,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所作承诺的要求。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6,680,000股,相关股票已于2022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6,68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6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6,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0,002,000元;送红股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26,672,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93,352,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3,352,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3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5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50%。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共计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50%,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坚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胡甫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燕梅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霞群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敏慧女士。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及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发行时
所作承诺 | | 股份限售、
减持意向
及减持事
宜的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
2022年12月12日起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未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
司未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
| | |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已履行完毕,2023年6月
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
发行价65.58元/股,不存
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也不存
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的情况。 |
| | | |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 正常履行中,未披露过减持
计划或进行减持。 |
| | | | 1、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
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
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3、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
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继续履行中 |
| | | |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 | | 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
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的5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若
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
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
司股票。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
外,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票。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
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本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提出增持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
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本人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
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本人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5)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多次违反上述 |
| | | | 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 |
| | | |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
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
实施方案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 |
| | | 其他承诺 | 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 | 继续履行中 |
|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
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 |
| |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
承诺 |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 继续履行中 |
| | | | 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关于承诺
事项的约
束措施 | 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
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
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 | 继续履行中 |
| | | | 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权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本人将通
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本人违反
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
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
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
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权益。 | |
| | | 股份限售、
减持意向
及减持事
宜的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
2022年12月12日起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未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
司未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
| | | |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
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12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已履行完毕,2023年6月
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
发行价65.58元/股,不存
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也不存
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的情况。 |
| | | | 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
前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 正常履行中,未披露过减持
计划或进行减持。 |
| | | |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
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2、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 继续履行中 |
| | | |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
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
| | | 稳定股价
预案的承
诺 |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
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的5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若
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 | 已履行完毕 |
| | | | 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
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
司股票。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
外,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票。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
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本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提出增持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
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本人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
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本人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5)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多次违反上述
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 |
| | | 其他承诺 | 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
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 继续履行中 |
| | | | 的规定办理。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 |
| |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
承诺 |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继续履行中 |
| | | 关于承诺
事项的约
束措施 |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
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
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 继续履行中 |
| | | |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权益。 | |
| | 股东胡霞群、胡
敏慧 | 股份限售、
减持意向
及减持事
宜的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 已履行完毕,自上市之日
2022年12月12日起36个
月内未进行转让,未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
司未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
| | | |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正常履行中,未披露过减持
计划或进行减持。 |
| | | | 1、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
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
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继续履行中 |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的情形,上述股东不触及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需要延长6个月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8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5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全
称 | 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 备注 |
| 1 | 胡坚晟 | 31,976,000.00 | 31,976,000.00 | 胡坚晟先生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
| 2 | 胡甫晟 | 25,984,000.00 | 25,984,000.00 | 胡甫晟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
| 3 | 李燕梅 | 7,000,000.00 | 7,000,000.00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
情形。 |
| 4 | 胡霞群 | 3,430,000.00 | 3,430,000.00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
情形。 |
| 5 | 胡敏慧 | 1,610,000.00 | 1,610,000.00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
情形。 |
| 合计 | 70,000,000.00 | 70,000,000.00 | | |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数量(股) | | 本次变动后 |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70,000,000 | 74.9850% | | 70,000,000 | 0 | 0.00%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70,000,000 | 74.9850% | | 70,000,000 | 0 | 0.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3,352,000 | 25.0150% | 70,000,000 | | 93,352,000 | 100% |
| 三、总股本 | 93,352,000 | 100% | - | - | 93,352,000 | 1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