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股份(60395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3、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和产业协同效应,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控制苏州郎克斯55%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实现对苏州郎克斯100%股权的控制,提高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股东的投资回报。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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