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云(000815):《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41:06 中财网
原标题: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后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以下交易 1、交易类型 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2、交易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交 易,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决定以下交易 1、交易类型 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2、交易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交易,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八)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重大投资、融资决策 权; (十九)决定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供应合同、销 售合同决策权;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第四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第七条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的地点为:中卫市工业园区凤云路以北美
头区柔远镇。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利云誉成云创中卫数据中心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宁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宁 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 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20年。第三十四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应由除该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代表所持表决权 计算。第四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第四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的,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1)公司筹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名;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2、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外,以后历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 员提名: (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 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执行。 (二)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1)公司筹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名;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2、除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外以后,历届监事会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1)公司上一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1)公司筹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名; (2)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2、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外,以后历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 员提名: (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 (2)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 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公告披露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公告披露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 公告。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公告披露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公告披露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七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 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 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