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00081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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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9:46: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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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岳阳兴长:《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监
事会”均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均修订为“或者”,删除监事会、监事相
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规则中
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
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 | 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
| …… | 时股东会。
…… |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
| |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和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
|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
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
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在本议事规则规定期
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
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 |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
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
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
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
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
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
入。 | | 新增 | 第六章 附 则 |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
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
款。 | |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
本数;“低于”、“多于”、“少于”
不含本数。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 |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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