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规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德展大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展大健
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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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聘
任的其他管理人员)的任职标准、提名程序、
人选甄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聘任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标准、提名程
序、人员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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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
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所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
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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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员任职标准的制定、
人员招聘、选拔、人才库的建立等业务对接
和会议提案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议组织
协调、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员任职标准的
制定、人员招聘、选拔、人才库的建立等业
务对接和会议提案工作;公司证券部门负责
会议组织协调、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二)甄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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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
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
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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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及提名等事项由人
力资源部备齐提案材料后向证券部提出,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应先取得董事
长的书面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应先取得总经理的书面提名,证券
部报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后,确定会议时
间并依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及提名等事项由人
力资源部门备齐提案材料后向证券部门提
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提名应
先取得董事长的书面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名应先取得总经理的
书面提名,证券部门报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
意后,确定会议时间并依照规定发出会议通
知。 |
|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选任
程序:
…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审查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经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选任
程序:
…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根据审查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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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会决定
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董事会决
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
|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
期召开,当两名以上(含两名)提名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
定期召开,当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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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 第十九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因公司遇特
殊或紧急情况而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在
确保每位提名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无需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
|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
应当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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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提名委
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提名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
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
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
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 |
| |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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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
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
|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本议事规则生
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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