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00240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工程承包;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交易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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