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裕同科技(002831):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677,009.50万元(折合人民币,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5年12月1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为公司子公司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裕同”)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25014号],为公司子公司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裕同”)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担保情况:
(1)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刘成军;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岩大道36号;主营业务: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纸箱、彩盒、包装盒;防伪信息技术的开发;一体化包装技术开发;自有机器设备的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截止2025年11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9,674.16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3,764.37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19.13%,所有者权益为15,909.79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刘中庆;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32号1号楼;主营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截止2025年11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73,282.73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55,641.44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75.93%,所有者权益为17,641.29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债务人:重庆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总金额为50,000,000.00元。保证责任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25014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总金额为50,000,000.00元。保证责任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公司对重庆裕同、东莞裕同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业务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拟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7,009.50万元(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最大限额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8.96%。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子公司在担保额度项下实际发生贷款金额为32,509.6万元(不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即公司为子公司(含子公司之间)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2,509.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3%。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00080000ZGDB2025N002]; 2、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宝南2501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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