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
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
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 |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以下或300万以上
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
的关联交易。 | 删除 |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
外):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以下,或
1,000万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2%以下的关联交易。 |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交
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及以下,或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及以下的关联交易。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
外):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以下,或
3,000万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对
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 |
|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以上(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 第十四条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或者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 第十三条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资产评估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或
者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
成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达成金额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金
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达成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二)至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 |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一)至第
(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
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
作日内进行披露。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
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
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
异较大或交易有失公允的,应当披露原因,本次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的财务
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可能导
致未来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潜在损害等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购买资产事项,若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交易对
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
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 |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
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
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
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
大或交易有失公允的,应当披露原因,本次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是否存
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可能导致未来关联人对上
市公司形成潜在损害等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购买资产事项,若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
超过100%,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
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
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
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
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类第9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类第10号——上市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
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
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
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
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公告格式:交易类第9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
告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2号——公告格式:交易类第10号上市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
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
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