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方(00063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00:16:23 中财网
原标题:*ST万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 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 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以下或300万以上 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 的关联交易。删除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 外):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以下,或 1,000万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2%以下的关联交易。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交 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及以下,或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及以下的关联交易。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 外):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以下,或 3,000万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对 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以上(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或者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第十三条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资产评估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但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或 者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士。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 成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达成金额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金 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达成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二)至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十一)至第 (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 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 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 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 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 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 异较大或交易有失公允的,应当披露原因,本次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的财务 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可能导 致未来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潜在损害等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购买资产事项,若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交易对 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 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 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 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 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 大或交易有失公允的,应当披露原因,本次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是否存 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可能导致未来关联人对上 市公司形成潜在损害等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购买资产事项,若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 超过100%,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 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 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 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修订前修订后
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 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 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类第9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类第10号——上市公司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 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 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 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 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公告格式:交易类第9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 告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2号——公告格式:交易类第10号上市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 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 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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