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30023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规则》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 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 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 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 容完全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应当对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 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批的重大 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 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 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 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 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 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 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 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 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 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对相 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 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10年。 第六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 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 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 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八条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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