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3002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 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 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 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 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 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 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 易日内; 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 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 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 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 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 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该包括: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 《管理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 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 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 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 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 开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日收悉。 ________同意您在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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