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002302):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22:05:19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建设: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为了建立健全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
理层合法、合规履行职责并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
目标。

1.3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
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4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5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
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6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应按本规定要求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2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制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原则上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成员。

2.2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纪检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的执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确认、检查和监督。纪检审计部对
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

2.3 纪检审计部应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
于三人。

2.4 纪检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纪检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应当披露纪检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5 纪检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2.6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
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
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
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2.7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
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3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3.1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纪检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1.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1.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纪检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1.3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1.4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1.5 指导纪检审计部的有效运作。纪检审计部须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纪检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3.1.6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1.7 协调纪检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2 纪检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2.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3.2.3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3.2.4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2.5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直接报告。

3.2.6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等。

3.2.7 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3.3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纪
检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3.4 纪检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5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纪检审计
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6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7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和归档。纪检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3.8 纪检审计部的工作权限:
3.8.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资料。

3.8.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以及现场
勘察实物。

3.8.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审核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3.8.4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会议等。

3.8.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拟订并提出内部审计的具体规章制度,报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
实施。

3.8.6 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3.8.7 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收集取得证明材料。

3.8.8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和董事长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3.8.9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和董事
长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8.10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8.11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4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4.1 纪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4.2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纪检审计部应当将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导
纪检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4.3 纪检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及其时间表,并对内部控制整改落实
情况进行后续审查和监督。纪检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对内
部控制及其整改落实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4.4 纪检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4.5 纪检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4.6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4.7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
纪检审计部。审计报告经纪检审计部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
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公司适当管理层。

4.8 纪检审计部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
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处
理。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纪检审计部对违反国家规定
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的,纪检审计部可以直接作出
处理。

4.9 纪检审计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
进行整改,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4.10 纪检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4.11 纪检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4.12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2.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12.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4.12.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4.12.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4.12.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13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3.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13.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4.13.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13.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4.14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4.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4.14.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4.14.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14.4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14.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15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5.1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4.15.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4.15.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15.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15.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4.15.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4.15.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4.16 纪检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
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6.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16.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4.16.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16.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4.17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7.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4.17.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4.17.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17.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4.17.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4.18 纪检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18.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4.18.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4.18.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18.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4.18.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4.18.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5. 审计档案管理
5.1 纪检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5.1.1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5.1.2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5.1.3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1.4 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1.5 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5.1.6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5.1.7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5.2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两类。

5.2.1 永久性档案是指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该类档
案主要指财务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5.2.2 当期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主要是业务类和综合类工作底稿。当期档案的保管
期限为自审计结论下达之日起或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15年。

该类档案主要指公司安排的各项专项审计及其他资料。

5.3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终结后于次年6月底前将相关资料移交
公司档案室。如借阅审计档案,应执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6 信息披露
6.1 公司根据纪检审计部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1.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6.1.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6.1.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6.1.4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6.1.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1.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6.1.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6.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3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3.1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6.3.2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6.3.3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6.3.4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6.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7.1 公司应当建立纪检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
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
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2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 纪检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4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内部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意见
或整改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8.2 本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0年版)》
同时废止。

8.3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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