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00040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四章 职责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章 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公司通过与知悉内幕信息的法人签订保密协议,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个人签订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该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就特定事项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人员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职责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公司证券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汇总本部门(单位)的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报证券办公(三)前述两款知情人均应在知悉内幕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给证券办公室留存,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应按如下程序审批: (一)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生成部门内部由知情人向本部门其他人流转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新的知情人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二)公司内幕信息在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流转的,应当经内幕信息生成部门负责人和证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对外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经内幕信息生成部门的负责人和证券办公室审核,并经其分管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向外界报送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也不得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方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章 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及时对发生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三十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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