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6007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5年 12月 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涉及紧急、重大事项或确需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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