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城开(600322):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21:55:12 中财网
原标题:津投城开: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置出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保留物业管理、资产管理与运营业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告》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 2025年 10月 29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年 3月 20日至 2025年 10月 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前述(一)至(三)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国泰海通证券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股 票账户名称职务/关系期间累计买入 (股)期间累计卖出 (股)2025年 10月 28日结余数 量(股)
1国泰君安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不适用1,182,8701,182,80070
2国泰海通衍生品及 策略投资账户不适用2,085,9002,085,900518,500
3国泰海通权益投资 账户不适用5,390,4004,958,900773,50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2、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 9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期间累计买 入(股)期间累计卖 出(股)2025年 10 月 28日结 余数量(股)
1李春庆原标的公司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 司原监事1,107,4001,196,400-
2刘树文原标的公司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 司原董事30,000100,000-
3付爱华原标的公司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 司原董事刘树文之配偶-100,000-
4聂智宏原标的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董事邓瑞华之配偶5,6005,600-
5王轶茜交易对方年审中介机构中勤万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 津分所执行事务合伙人247,100247,100-
6严新忠交易对方年审中介机构中勤万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 津分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轶茜之 配偶168,900168,900-
7王志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 级经理李晗睿之母亲72,100104,300-
8王丽萍原标的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员工张雅诗之母亲20,000-20,000
9刘效彤上市公司税务咨询机构中税恒诚 (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8,900-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1、李春庆
针对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李春庆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停牌公告,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刘树文、付爱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能取得付爱华出具的承诺。针对刘树文、付爱华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树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的股票账户自开通以来一直为本人配偶使用,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邓瑞华、聂智宏
(1)邓瑞华
针对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邓瑞华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聂智宏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聂智宏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聂智宏已出具承诺如下:
“1.邓瑞华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王轶茜、严新忠
(1)王轶茜
针对本人及其配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王轶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本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向严新忠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严新忠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严新忠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严新忠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严新忠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严新忠已出具承诺如下:
“1.王轶茜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王轶茜不存在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李晗睿、王志红
(1)李晗睿
针对其母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李晗睿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王志红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王志红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志红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志红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志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王志红已出具承诺如下:
“1.李晗睿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李晗睿不存在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张雅诗、王丽萍
(1)张雅诗
针对其母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雅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王丽萍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王丽萍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王丽萍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丽萍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丽萍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王丽萍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雅诗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4.张雅诗不存在向本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本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刘效彤
针对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效彤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津投城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津投城开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津投城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笔录等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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